童话说说技术创业美文职业
投稿投诉
职业母婴
职场个人
历史治疗
笔记技能
美文纠纷
幽默家庭
范文作文
乐趣解密
创业案例
社会工作
新闻家居
心理安全
技术八卦
仲裁思考
生活时事
运势奇闻
说说企业
魅力社交
安好健康
传统笑话
童话初中
男女饮食
周易阅读
爱好两性

仲裁有哪些范围?

8月12日 斩情道投稿
  第一、各国立法对仲裁范围的界定
  概言之,各国仲裁立法关于仲裁范围的确定方式大概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概括式,即有关仲裁规范不具体列举可仲裁事项,而仅对仲裁范围作抽象性的概括。如:韩国仲裁法将仲裁范围定为“私法中的争议”,“有关私法中的法律问题”;二是列举式,即相关仲裁规范详细列举可仲裁和不可仲裁事项的主要类型,如不列颠哥伦比亚1986年的《国际商事仲裁法案》列举了16种可作为商事仲裁对象的案件。三是结合式,即有关仲裁规范在明确仲裁范围时既作概括式又作列举式的规定,且一般以概括性为主、否定列举为辅,瑞典、葡萄牙等国的仲裁立法即属此类。我国的仲裁法从立法技术上,也是采用的结合式。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又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从上述各国立法对仲裁范围的界定可以看出,尽管界定方式不一,但基本上都以民事纠纷、商事纠纷、技术和质量纠纷等作为仲裁的对象。
  第二、近年来一些国家在仲裁范围上的新突破
  1923年日内瓦《关于仲裁条款的日内瓦议定书》将仲裁事项限定在“商事问题或者其他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的问题”。1958年《纽约公约》第1条则规定了商事保留条款,缔约国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契约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本公约”,从而把非商事争执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作为多数国家仲裁立法蓝本的《示范法》也在其第1条第1款将仲裁的范围规定为“商事”。由此可见,多数公约在确定仲裁范围时,都限定在所谓的“商事”范畴之内。而何谓“商事”,各国对此的解释也不一致,并且范围也过于狭窄。随着世界各国间经济相互依存性的加强,仲裁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强化,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商事仲裁的受案范围呈现出一股日渐拓宽的趋势。如,1982年,美国在一项《修正法令》中明确规定,因专利的有效性和侵犯专利权或属于专利权的任何权利引起的所有争议,都可以仲裁。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日本kakiuckhit和kakiuehi诉杰纳斯公司”一案的判决中认为,不当得利、不正当竞争、欺诈行为等均属可仲裁事项。1998年德国新的仲裁法第1030条规定:“任何包含经济利益的争议均可成为仲裁协议的标的。”并且在对“经济利益”这一关键词的把握上,新法的制订者的着眼点置于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否追求一种广义上的经济目的,而并不取决于争议事项属于私法领域还是公法领域。由此可见,德国立法者将“可仲裁性”作了最广义的理解。
  第三、我国仲裁法在界定仲裁范围中的缺陷
  我国的仲裁法是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为了适应当时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国内国际形式,加强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将挂靠在行政机关的各林林总总的仲裁机构加以统一,尽快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我国第一部仲裁法应时而生。由于是第一部仲裁法,我国在立法上采取了“拿来广义”,即主要是借鉴了国外仲裁制度的有益经验和国际的通行做法,佐以中国的具体国情,制定了仲裁法。这也从根源上决定了这部仲裁法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出了其自身的不足和缺陷。在此仅就对仲裁范围的界定上的缺陷谈一下笔者的浅见,以期能够在修改仲裁法时提供参考。一是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在仲裁法中没有定义,也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致使在仲裁理论和实务中存在争议和分歧,如由于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有观点认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因财产侵权而引起的各类纠纷,包括一些非合同的纠纷。例如,因海上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互相救助的报酬所发生的争议;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翻译其作品所产生的争议;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所产生的争议;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所产生的纠纷等等。笔者认为,上述列举的第一种争议,因争议双方直接面对面接触,有机会有可能达成仲裁协议,从而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第三种争议,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性有,但是不大。因为如果消费者是在当地购买商品并使用的,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消费者与当地销售商有可能达成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但是如果消费者是在外地购买商品的,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消费者与外地的销售商或生产商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消费者往往会从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上考虑,而选择在侵权行为地提起诉讼。而对于上述列举的第二种和第四种争议而言,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往往身处异地,加之侵权的性质,被侵权人也往往会立即在侵权行为地起诉。所以,理论上而言,可以将这几种争议列入仲裁范围,但实践上却有种种的不便,有的只能是形同虚设。因此,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指导仲裁实务,是迫切和必须的。二是将六类非仲裁事项用列举式排除在可仲裁范围内,列举没有穷尽,反而易产生歧义。仲裁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在仲裁范围内,但依据《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企业法人破产案是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不在仲裁范围之内。由于仲裁法的语焉不详,导致与上述法律的冲突,这需要在修改仲裁法时加以明确。三是采用传统方式界定仲裁范围,使仲裁范围过于狭窄,实质上造成各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狭窄,对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极为不利。修改仲裁法时,建议与时俱进,顺应时代及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扩大仲裁范围,推进仲裁事业的加快发展。德国新仲裁法的规定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较为可行的立法思路,那就是规定:“一切包含经济利益的争议均可成为仲裁的标的”。
  第四、仲裁范围在仲裁协议中的表现形式
  具体仲裁协议中的仲裁范围,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什么是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即仲裁什么,哪些纠纷可以由仲裁庭解决。仲裁事项是有关的仲裁庭行使仲裁管辖权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当事人申请法院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具备的一个重要条件。仲裁事项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概括的仲裁事项,二是具体的仲裁事项。概括的仲裁事项是指协议仲裁的事项是当事人之间的全部财产权益的纠纷。如“因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均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更宽泛地约定如“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的仲裁事项是当事人协议仲裁的是双方之间的某项财产权益纠纷,如“因执行合同中引起的退货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这一仲裁事项只涉及退货,能否按期交货、货的质量等纠纷将不能仲裁。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不论选用哪种仲裁事项,所约定的事项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规定的仲裁范围,而且仲裁事项与当事人之间必须有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关联,否则将为无效仲裁协议。在实践中,概括性的仲裁事项往往出现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常常表述为“双方当事人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因为在合同未履行前,对将来可能会发生何种争议,不可预知,所以这种概括性的仲裁事项比较宽泛地把可能会发生的争议囊括起来,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双方的仲裁意愿,保障了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权的顺利实现。而具体的仲裁事项则往往出现在双方当事人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里。因为此时争议已经产生,何种争议双方皆心知肚明,所以,此时,常常是非常具体地把何种争议明确地写在仲裁协议中,一目了然。如:“对拖欠工程款的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投资合同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的仲裁事项因其具体而很明确,但有其致命的弱点。一是范围狭窄。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某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又发现还存在另外一种纠纷,想并案解决的话,只能就另一种纠纷达成第二个仲裁协议,才能进入仲裁程序。否则,当事人只能出了仲裁的门,接着去法院。如此耗时费力的结果,肯定不是双方所愿的。二是如果表述欠准确,便有可能失之偏颇,使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权难以实现。这就要求双方必须将争议的实质表达准确,不能太浅,不能只归纳了现象,而未触其实质。如有一个案子,双方当事人为某消费者与某手机销售者。双方因手机进水发生争议后,协商不成,遂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笔者所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请求是要求退机并赔偿损失,理由是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仲裁庭经审理查明,双方对手机进水这一现象均无异议。仲裁庭却最终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原来,双方的仲裁协议为“与手机销售商因手机进水现象发生争议,双方同意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双方对手机进水这一现象无异议,争议的是“手机进水是谁造成的,”归根到底还是手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但因为仲裁事项是“手机进水现象”,仲裁庭无权去趋俎代庖去审理手机的质量问题并作出裁决。因此,仲裁庭只能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第五、仲裁实务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件成功的仲裁案件往往需要当事人与仲裁庭的双方面的配合和努力。在仲裁实务中,当事人在约定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时,应当尽可能地宽泛,力求把双方基于合同项下的与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都能囊括在其中,以便能在仲裁程序中一并解决。有关联的几份合同,如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都约定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约定同一个仲裁机构。以利于纠纷的解决。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提交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事项必须在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即仲裁事项内。只有在仲裁事项范围内的仲裁请求才能得到审理,才有可能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而超出了仲裁事项则会因为仲裁庭没有得到授权而无权对仲裁请求进行审理,或者会因仲裁庭超越权限而导致作出的裁决无效或部分无效,影响其裁决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只有基于仲裁事项而产生,否则,仲裁请求仲裁庭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必须在仲裁事项内,同时不得超出当事人请求或反请求的范围之内,即不得越权仲裁。否则,依据仲裁法的规定,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是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的情形之一。在仲裁实务中,不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比较容易把握,不超出仲裁事项,就显得难以判断。一个复杂的案件中可能出现几份合同,并且几份合同互相关联,互有交叉,当事人的请求是否依据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提出的,判断起来有一些难度,需要仲裁员根据具体的案子予以斟酌和推敲,这也是对仲裁员的水平的一个考验。
投诉 评论 转载

经济纠纷律师费标准是多少?一、经济纠纷律师费标准1。一般来讲,不涉及财产的案件一审律师费3000元左右。2。有财产纠纷的,视案情可能还要按财产数来支付一定比例的律师费,最终的律师费可与律师确……微信被骗2000元有证据可以立案吗?一、诈骗立案分二种情形:1。治安案件立案,最低标准是300元就可以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有什么区别?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与义务引起的纠纷。劳动争议概括为两类:一类是因为适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另一类是因指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产生的争议……仲裁有哪些范围?第一、各国立法对仲裁范围的界定概言之,各国仲裁立法关于仲裁范围的确定方式大概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概括式,即有关仲裁规范不具体列举可仲裁事项,而仅对仲裁范围作抽象性的概括。……法院怎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中,时常遇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其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范围不一致的情况。这种不一致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了其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的标的额;二是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借款合同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一、借款合同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1、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如何提起共同侵权行为诉讼一、如何提起共同侵权行为诉讼1、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共同侵……返还原物之诉按标的收诉讼费吗一、返还原物之诉按标的收诉讼费吗要以物品的价值作为标准,现在法院的诉讼费用一般都是减半。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返还原物与返还财产并不完全相同。返还原物是指物的返还,返……交通事故直接起诉不协商可以吗?一、交通事故直接起诉不协商可以吗?交通事故不协商直接起诉是可以的,交通事故起诉流程如下:(一)起诉和受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一、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被害人一是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要求上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二是可以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出,请求检察院予以监督。《刑事诉讼……90万起诉标的的一审诉讼费如何算?一、90万起诉标的的一审诉讼费如何算?90万起诉标的的一审诉讼费为9000元,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财产保全诉讼标的额是哪些?一、财产保全诉讼标的额是哪些?财产保全诉讼标的额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
行政处罚告知书范文内容是怎样的?签收调解书之前当事人反悔怎么办调解书的制作是如何完成的民事判决书范文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关于声明书范文是怎样的证明书写格式应怎么写?委托协议书范本如何写?起诉书自己写可以吗什么是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我想知道民事调解书可以变更吗?调解书的制作包括什么?民事纠纷私了双方要签协议吗《小柳树和小枣树》优秀教案提醒喝莲子水可缓解老年人口干男生穿什么鞋子好看吴亦凡李易峰鹿晗黄子韬小鲜肉给妈妈,你其实可以懒一点家长多注意,这4种肉少给孩子吃,都是人工合成的,没什么营养教职工个人述职报告智能音响怎么选家庭无线智能音箱选购技巧详细介绍小明的博学什么是抑郁症为何抑郁病人多数为都市女性木门锁哪个品牌好木门锁品牌推荐详解球赛间隙的旅行央行批准两家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许可,看看都有谁?

友情链接:中准网聚热点快百科快传网快生活快软网快好知文好找作文动态热点娱乐育儿情感教程科技体育养生教案探索美文旅游财经日志励志范文论文时尚保健游戏护肤业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