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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合同纠纷内容怎样?

3月15日 栀璃鸢投稿
  民事诉讼法,就是指国家在制定或者是认可的调整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等在当事人或者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证实,惩罚违法行为人的活动。那么民事诉讼管辖合同纠纷内容怎样?
  一、民事诉讼中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规定
  1、一般规定:
  2012年8月31日修改、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票据、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1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都是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中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认为,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
  1、法律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条是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规定,其中“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纠纷的管辖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协议,口头协议无效。并且,书面合同中的管辖协议,还必须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书面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既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也可以在合同书中订有协议管辖条款;既可以采取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也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
  2、协议管辖无效的情形:
  第一,协议管辖违返法定管辖。协议管辖不能违反包括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在内的法定管辖规定。例如,协议管辖不能违反《民诉法解释》对保险、票据、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协议选择管辖。
  第二,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格式条款管辖协议。《民诉法解释》第31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引起注意”的要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保险法、中均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修正)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三,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内容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该管辖协议条款无效。例如,经营者以格式合同条款规定了与争议没有任何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第四,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
  这是因为:首先,从字面上理解,“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属于附条件的选择,即只有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才能在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是否违约,并不是当事人所能认定的,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后才能认定一方是否违约。其次,如果经法院实体审理认定合同无效,则不存在违约问题。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法〔1995〕89号)中认为: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在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应该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
  3、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情形的处理:
  《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例如,合同当事人书面约定了“合同双方均可在本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应视为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再例如,合同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由于何为“当地”约定不明确,有争义,可以理解为当事人住所地,也可以理解为合同履行地,还可根据合同的类型理解为合同履行地。这就需要综合考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合同类型及其他因素,如能确定“当地”的,由确定的“当地”法院管辖;如不能确定“当地”,则
  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三、合同纠纷诉讼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作出了规定。
  1、“合同履行地”有约定依约定,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履行地。
  《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2、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没约定履行地的,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诉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合同纠纷诉讼中确定管辖法院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和《合同法》中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之间的差异及趋同
  1、《合同法》等民事实体法中的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等民事实体法中的合同履行地是与义务或债务的履行相联系的,一个合同关系中各项义务的履行地是相互独立的。比如,在借款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地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贷款人提供贷款应在借款人所在地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应在贷款人所在地履行。在买卖合同中,不论是买方自提还是卖方送货上门,在双方没有约定付款履行地时,根据合同法62条之规定,买方应在卖方所在地履行付款义务。《合同法》等民事实体法确定了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其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目的是为了指导合同当事人准确履行债务,促进合同的履行,防范履行风险,以防纠纷的发生。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A。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B。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此外,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2、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中的合同履行地。
  在《民诉法解释》实施以前,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像合同法等民事实体法一样,对确定管辖的合同履行地规定一般规则,而是根据合同类型分别规定履行地,导致司法实践中为确定合同管辖法院而判断合同的履行规则与合同法等实体法脱节或不一致,令人感觉复杂、纷乱,也造成了合同纠纷中管辖权异议的泛滥。
  《民诉法解释》摒弃了以前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第十八条内容依照合同法等实体法规定,明确并简便了确定管辖法院的合同履行地一般识别规则:有约定依约定,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为确定管辖法院对合同履行地的确认中,标的为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的履行地比较容易确认,对其他标的履行地的确认往往比较难,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合同履行义务才能确定。例如,在买卖合同中,甲方为货物出卖方,乙方为买受方,在甲、乙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果乙方起诉甲方要求交付货物,甲方为合同履行义务方,甲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如果甲方起诉乙方要求支付货款,因为甲方为接收货币一方,所以甲方所在地便是合同履行地。
  五、合同纠纷中协议选择管辖的“合同签订地”的确定
  以合同签订地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外,对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办理特定手续才能成立的合同,以办理特定手续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例如,当事人约定合同需要公证才能生效,那么公证地点应为合同的签订地。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民事诉讼法主要是以刑事诉讼的任务,制度,基本原则为内容的,并且公检法机关在该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以及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义务权利等都是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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