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话说说技术创业美文职业
快好知
职业母婴
职场个人
历史治疗
笔记技能
美文纠纷
幽默家庭
范文作文
乐趣解密
创业案例
社会工作
新闻家居
心理安全
技术八卦
仲裁思考
生活时事
运势奇闻
说说企业
魅力社交
安好健康
传统笑话
童话初中
男女饮食
周易阅读
爱好两性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2月24日 多上心投稿
  城镇国有土地的改革需要合理开发、利用,关于经营土地的管理,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中华人民公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的共同责任。本条例的规定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的开发和利用。
  一、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第四十九条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
  第五十条依照本条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城镇先行试点。
  第五十二条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
  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3、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4、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6、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7、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9、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10、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
  11、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
  1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1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14、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
  1、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4、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6、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7、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8、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9、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积极构建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为了提高工作水平,系统工作人员应该扎实认真工作,全面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遵守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管理制度,为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做出新成绩,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做出新的贡献!
  延伸阅读:
  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届满后怎样处理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投诉 评论 转载

出让土地使用权破产企业该如何处理?【为您推荐】右江区律师尧都区律师城区律师涞源县律师仁化县律师开封新区律师旬阳县律师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就可依据自己的需求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抵押等。就以破产……房屋土地使用年限新政的规定【为您推荐】平顺县律师宣化区律师浑源县律师麻山区律师锦屏县律师永和县律师长子县律师对于置业者来说,房屋买入最重要的是房屋的质量。但是置业者在买入房屋时需要对其相关的政策规……可做土地使用权抵押范围有哪些呢?【为您推荐】文水县律师沁水县律师普洱律师石峰区律师汶川县律师郯城县律师临县律师在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时,作为借款人需要向出借方提供抵押品以作抵押贷款之用,常用的抵……最新住房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为您推荐】崇左律师章贡区律师南漳县律师成华区律师应县律师神池县律师湖南律师对于置业者来说,要想合法的使用房屋土地除了需要房产证外,土地使用证也必不可少。而证件齐全并不能……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贷款【为您推荐】瑞安市律师武功县律师右玉县律师城区律师沙市区律师石棉县律师顺德区律师近年来,国家对于土地的改革一直在进行中。让土地的使用权进去市场进行交易,通过土地的流转提高……建设土地使用权属于【为您推荐】边坝县律师怀仁县律师屯留县律师谷城县律师西工区律师文峰区律师安居区律师由于今年多数城市出现房屋的限购,导致房价被持续抬高。也致使更多房地产商竞标土地使用权建造……公寓土地使用权截止了怎么办?【为您推荐】谷城县律师夷陵区律师瑞安市律师绥江县律师应县律师中卫律师保康县律师公寓分为普通住宅用公寓和商务用途公寓。那么这两种公寓的土地使用年限分别为多少年呢?当房屋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镇国有土地的改革需要合理开发、利用,关于经营土地的管理,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中华人民公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土地使用出让金怎么算?【为您推荐】文峰区律师林甸县律师怀仁县律师吐鲁番律师仁化县律师婺城区律师北关区律师我国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想要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拿地开发商品房的话是需要向……楼房土地使用证更名需要什么手续【为您推荐】梁园区律师毕节市律师代县律师黄石律师谷城县律师湘阴县律师开封新区律师在进行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时候,我们是有一定的程序的,尤其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的手续是有明……陕西省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是怎样的?【为您推荐】炎陵县律师顺德区律师宁武县律师右玉县律师黄石律师古丈县律师临澧县律师在实践中,我们知道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是可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和转让等一些行为的。各省为了规……买农业地土地使用权的流程【为您推荐】同江市律师安阳县律师平遥县律师拉萨律师天等县律师蔚县律师东洲区律师我国的施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可以转让,只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
国家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离石区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国家新征地补偿标准2020是什么?山林征地补偿多少钱一亩2020年杭州市征地补偿费标准是什么?征地补偿费的费在法律上有什么特别要求吗?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内容是什么?四会省道263征地补偿的安置原则有哪些内容?建设机场征地补偿如何计算?武汉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农村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哪些重庆沙坪坝区征地补偿费用如何计算?
心理咨询师如何镜映知识改变命运巴萨将就与拜仁和国米的争议,向欧足联投诉VAR裁判八卦花蝴蝶女士事件后续,男子自称孩子生父,岳云鹏只是工具人月经推迟几天算正常月经推迟一周算正常吗居鲁士二世宝宝喝汽水喝出肾结石夏天喝什么才健康忧郁的句子适合发说说这一生我只牵你的手因为今生有孩子一哭,要马上抱吗?大促活动运营策略大曝光店铺销售额翻倍秘诀女人阴道流血是怎么回事新冠疫苗免费到什么时候结束

友情链接:中准网聚热点快百科快传网快生活快软网快好知文好找作文动态热点娱乐育儿情感教程科技体育养生教案探索美文旅游财经日志励志范文论文时尚保健游戏护肤业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