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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延长土地承包期有哪些说明

3月3日 长歌行投稿
  土地在我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对我国的国家来说是一类比较稀缺的资源。我国对农村土地在适时进行相应的调整。湖北省就对省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时间进行相应的延期调整。延长这类合同的承包时间,合同到期后从事农业生产的再延长50年。来保护相关农村土地的耕种者,对相关土地的承包使用时间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在原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后,再延长30年,从事开发性农业生产项目的承包期延长50年。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应在原承包合同期满后,通过续订承包合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方式进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农村自八十年代初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至今,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已陆续到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的要求,各地要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续订承包合同工作。这是一件关系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关系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必须统一部署,加强组织,明确政策,认真抓好,为此,现就做好我省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在原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后,再延长30年,从事开发性农业生产项目的承包期延长50年。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应在原承包合同期满后,通过续订承包合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方式进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
  (二)不得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农业用地的用途。
  (三)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土地是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一定要把政策交给农民群众,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方案要经集体经济组织充分酝酿,反复协商,民主讨论确定后方能实施。
  (四)正确处理稳定与调整的关系。延长土地承包期,是在坚持原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延长承包期、续订承包合同,不是重新划分承包土地。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只要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应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续订承包合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部分因人口增加较多,集体和家庭均无力解决就业问题而生活困难的农户,可以通过“动帐不动地”的办法解决;因人口增减、耕地被占用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严重不均、群众意见较大的,可以经民主议定,作适当调整后再延长承包期。
  (五)进行土地调整时,严禁强行改变土地权属关系。不得将属于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收归村有、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如人少地多的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绝大多数农民愿意在全村范围内进行重新调整的,应由县、乡两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一起调查核实,并对土地补偿及债权、债务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严禁发包方借调整土地之机多留机动地。原来集体没有机动地的,原则上不再增留,确需留机动地的,应经县级农村承包合同主管部门批准,机动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
  (七)不得借调整土地之机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延长土地承包期和进行必要的土地调整时,不得随意提高承包费,变相加重农民负担。除工副业、桑园、果园、鱼塘、山林、“四荒”等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以及种田大户以外,其他按人口或劳力承包的土地,无论“口粮田”、“责任田”,还是“经济田”,其承包费都属于农民向集体经济组织上交的村提留、乡统筹的范围,要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之内,具体比例按县级减负办审批的农民负担预算方案执行。
  (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严禁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
  二、具体问题处理
  (一)这次延长承包期、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范围,主要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承包集体的耕地及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等开发性生产项目。自留山、责任山,以及集体精养鱼池、林果茶园等专业承包经营项目的承包关系稳定和合同签订完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承包耕地等级的确定,原则上以原承包合同基数为准,农户承包期间发生耕地等级变化的,可分别情况处理:
  1、由国家或集体投资、投劳改造,使土地升级的,按升级后的耕地等级确定。
  2、由承包户自己投入使土地升级、集体没有给予补偿的,续订合同仍按原承包基数确定上交任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注明升级后的耕地等级。
  3、对于由甲户投入升级的耕地调整给乙户的,若集体已给甲户投资补偿的,按升级后的耕地等级确定;如乙户已给甲户补偿的,按原承包基数确定上交任务。
  4、凡属承包者经营不善或掠夺性经营,造成水土流失、耕地等级下降,继续由原承包者承包的,按原承包耕地等级确定;调整给其他农户的,按下降后的耕地等级确定,耕地等级下降的责任由原承包者承担。
  5、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水土流失,耕地等级下降的,按耕地现状合理确定等级。
  (三)户籍迁入人口,正在服役的义务兵,以及中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在这次延长土地承包期、续订承包合同中,应作为可承包土地的人口。
  (四)户籍外迁人口及死亡绝户的,农村义务兵在部队提干的,以及中高等学校学生已毕业分配工作的,原承包土地,应按政策由集体收回,可以由集体统一经营,可以由集体按责任田的形式发包给农户经营,也可以按政策规定作为解决合同签订后人地矛盾的机动地。
  (五)机动地经营形式由集体确定,不填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六)耕地上的林木,因国家或集体建设采伐而引起数量变化的,按现有量确定;因农户自身因素引起数量变化的,按原承包基数确定。原承包时集体已将耕地上的林木作价卖给承包者,且如数收回价款的,这次不列入所签耕地承包合同的内容。
  (七)从事非农产业且有稳定收入而不愿再承包耕地的农户,可以按《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依法有偿转包、转让,也可以根据承包方的要求,由集体收回耕地,另行发包,或经过批准作为机动地。
  (八)对于原承包期内农户之间自行协商调换的承包耕地,只要没有改变用途,这次续订合同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按原承包合同的耕地等级、标的办理变更手续。如改变用途,自行在承包耕地上建房或搞其他建筑的,除按《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集体对农户的原承包关系不变,合同上交基数不变。对农户经依法批准在其承包耕地上建房,集体又给予增补土地的,其增补的土地应与原承包耕地减去建房占地合并计算,填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承包合同。
  (九)因国家建设占用农户承包耕地的,应由国家有关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价值补偿。其价值补偿由集体所得而集体又未给被占地农户增补土地的,这次续订合同可调减原承包合同基数,按实有承包耕地填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集体开发建设需要而占用农户承包耕地的,或因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毁灭的,有条件的地方,集体应追补给被占地农户相应的耕地,保持原承包合同基数不变;如集体无法追补的,续订合同时,对已被占用或毁灭的耕地应作相应的调减,并对该农户的生产、生活给予妥善安置。
  (十)实行“两田制”的地方,如大多数农户愿意继续实行的,可以稳定不变。农户承包的田粮田应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责任田不填入承包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多种适宜的形式组织经营。
  (十一)农户在承包的荒山、荒坡、荒滩、荒水上改田造地,其新增的耕地按谁投资改造、谁使用受益的原则处理,不纳入这次集体土地统一分配,不改变原承包合同基数,但新增耕地面积应真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十二)在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中,经发包方批准农户自己投入将承包耕地改建成多种经营园地的,应按原承包合同基数不变,或按批准改建前双方达成的协议处理。
  (十三)全家外出打工以及单身户中长年外出不归或正在服刑,又未转包、转让的,其原承包耕地可以由集体暂时收回,待其归来后,集体再与其续订合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十四)在续订土地承包合同工作开始之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凡领取《独生子女证》而集体未分给承包地的,续订合同时应按《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分给承包地,并相应调整承包合同;若集体无地调整,可用“动帐不动地”的办法处理。如果独生子女户不愿再多承包耕地应尊重其意见。
  (十五)对超计划生育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1、凡超生户按规定交清了罚款,做了节育手术,集体已给超生人口分给了承包地的,这次续订合同应维持原承包合同,不再作新的变动。
  2、凡未按规定交清超生罚款,未做节育手术的农户,在交清罚款和实施节育手术以前,集体可暂不增补耕地,或者对增补的耕地暂不发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签入延期承包合同,其承包期限和标的,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商定。
  3、因躲避计划生育外出不归,致使承包耕地荒芜、税金和提留统筹费拖欠不交的,集体可暂收回承包地,等其归来实施节育手术,交清罚款和税费之后(个别困难户应定出分期交款计划),集体再与其续订承包合同,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十六)对少数无故拖欠承包上交税金、提留和统筹费的农户,要进行说服教育,敦促其归还欠款,一次不能还清的应进行转贷计息。否则,集体可以不与该农户续订承包合同,不发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十七)对续订合同中无理取闹,拒不签订合同或因对某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不尽满意而不签订合同的,作为遗留问题移交乡镇承包合同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在处理以前,暂缓发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十八)对因国家建设占地和高山、边远山村农户外迁、以及严重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永久性丧失等因素,而使农民税赋畸轻畸重的,在续订合同时,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可分别在全村、管理区或全乡范围作适当调整,续订合同中农户应承担的税赋,按调整后的数额核定。
  三、方法和步骤
  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根据农村改革初期土地承包情况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的原则,全省大体用两到三年时间完成。
  (一)准备阶段
  成立领导小组。为加强对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领导,县、乡两级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村经济管理局(站)。广泛宣传发动。宣传重点是中发(1993)11号、国发(1995)7号、鄂政办发(1994)105号、鄂政办发(1995)40号文件以及本通知中有关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要向群众讲清延长土地承包期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做到家喻户晓,解除群众的误解和疑虑,从而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拟定工作方案。各县要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实事求是地制定出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报地市州政府、行署批准后,再组织实施。培训业务骨干。要从县、乡抽调一批具有一定农村工作经验的干部组成工作组,可以和小康工作队结合起来,每村至少要派一人,通过学习培训,吃透政策精神,明确指导思想和任务,掌握工作方法,分赴各乡镇,指导帮助工作。
  (二)实施阶段
  开展试点。为了保证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稳妥进行,各县应选择1一2个乡镇,各乡镇应选择1一2个村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展开,用点上的经验指导面上工作。做好签订合同前的准备工作。一是做好“六个核实”,即核实宅基地、耕地、山场、水面、菜园、“四荒”面积。二是按照经济发展规划搞好公益设施用地的预留。三是核实承包人口。四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原则,对经过群众讨论必须调整的少量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耕地承包到户后,要登记好耕地等级和地块界隔。记录好税费提留等负担依据,为正式签订承包合同作好准备。续订承包合同。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户要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采用县或乡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文本,并按规定进行鉴证。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户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省农村承包合同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印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向农户填发。
  (三)验收阶段
  各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验收标准。各乡镇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结束前,要对照验收标准,认真组织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认真做好补课工作。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工作总结和申请验收报告,报县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并进行总结评比。
  各地在工作中遇有重要新情况和重大政策问题,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湖北省对于省内的土地结合国家的发展趋势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相关农村土地的承包时间和承保范围作了较为详细的解释。相关的承包人在规定的承保范围时间内,不拖欠相关的税金。我国的相关政府对这类土地继续承包,不影响相关土地承包者的承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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