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法利息又调整
文|崔然律师
摘要:民间借贷利息以2020年8月19日为分水岭,之前的可按照24%-36%计算利息,之后的需按照LPR的4倍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发布第一次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后,又于2020年12月19日发布了第二次修订的《民间借贷规定》,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民间借贷的利率做为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2020年第一次修订的《民间借贷规定》先调整了合法利率上限,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取代了"以年利率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标准。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标准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2020年第二次修订的《民间借贷规定》调整了关于合法利息适用的问题。
《民间借贷规定》(2020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规定: 本规定实施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真实案例】
2016年11月份,债权人巫某向债务人赵某出借款项约100万元,债务人按照24%年利率的标准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至2017年7月份,之后再未向债权人巫某偿还任何款项。债权人多次要求债务人清偿借款及利息,但债务人未予理睬亦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于2020年12月22日将债务人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0日判决:被告赵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巫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截止至2017年7月19日为**元,之后的利息自2017年7月20日起以欠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2020年8月20日之前成立的借款合同,债权人可请求按照24%-36%年利率标准请求债务人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但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只能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请求债务人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