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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4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直接取消审批方面。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3部行政法规,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取消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检验许可。同时,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条款。
  关于实行告知承诺方面。修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3部行政法规,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实行告知承诺;对旅馆业许可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同时,明确了告知承诺的相关程序,并增加了相关监管措施。
  关于优化审批服务方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3部行政法规,将相应许可层级进行了调整,将有关审批权限进行了下放。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将第六条修改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后,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情况说明书;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投资者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者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各方出资比例、外方投资者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控制情况等。"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四条,删去其中的"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删去第十四条。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将第一项修改为"(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将第三款修改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将第一项修改为"(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删去第五十四条。
  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删去其中的"超出其业务范围,或者"和"情节严重的,由海关总署吊销其检验鉴定资格证书"。
  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将其中的"经许可"修改为"依法设立"。
  四、删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的"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专兼职师资力量"。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自开展保安培训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保安培训单位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备案公安机关办理变更。
  "保安培训单位终止培训的,应当自终止培训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保安培训"。
  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保安培训的。
  "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删去第五十条中的"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
  删去第五十一条中的"、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培训许可证"。
  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修改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申请"。
  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有关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将第七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将第七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将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一条中的"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将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将第八十一条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删去《农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经营单位"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将第十条中的"的经营单位"修改为"收发货人",删去该条中的"在海关注册登记、"。
  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报关企业、报关人员有上述情形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将第十七条中的"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修改为"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一)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三)有需要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一)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恢复从事有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发生本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二)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将第二十九条中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修改为"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删去该条中的"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和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未经海关备案从事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撤销其注册登记,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修改为"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撤销海关注册登记、禁止从事报关活动"。
  将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修改为"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十、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修改为"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第三款中的"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修改为"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在第四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拟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或报备。"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自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正式开展经营活动20个工作日内,对其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履行承诺的信息网络安全责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一、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
  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管"。
  十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按照告知承诺相关程序办理。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十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但是,从事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十四、将《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与标准,并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征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准生产、销售放射性药品。"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
  三、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1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四、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1日铁道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五、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3号发布)
  六、信访条例(2005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公布)

一天通过3项涉华法案后,美继续打压中国,欲让亚洲5国卡中国脖子进入12月份之后,美国对中国的打压不仅没有停止,反而是变本加厉。在做出了一天内通过三项涉华法案的壮举之后,美国又打算将中企商汤科技列入涉军企业名单,将被禁止投资商汤公司有价证券。不建筑行业深度研究绿电引领新能源基建,氢能加速碳中和技改(报告出品方作者国泰君安,韩其成)1。碳达峰,新基建2021年10月24日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指出,全面推进风电太阳能发电大规模开发和高质量发展,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11月份生猪销售情况简报证券代码002157证券简称正邦科技公告编号2021245债券代码112612债券简称17正邦01债券代码128114债券简称正邦转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明年不买房,5年后买不起还是随便挑?曹德旺给出了答案2021年仅剩下不到30天时间就结束了,好多目标都没有实现,买房买车有存款脱单升职加薪太多了都不敢说下去了。时间过得真的快,不过不要紧,今年把所有东西都准备好,明年争取把所有愿望一如何通过复盘挑选一支好股票?既然说是通过复盘来选择一只好股票,那么我们将目标锁定为短线股,因为长线看的是基本面与位置,中线看的是流动性与风口,一两天的复盘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首先,要在涨停板里找,因为涨停板代表中年人的体面,是里子,而不是面子。停止学习,停止思考放弃尝试俞敏洪直播卖书,李国庆讲PPT,每一个放下身段赚钱的人都值得在危机面前,有人停在原地,静待严寒过后春暖花开有人却穿越风雪,走向远方。走下主席台的商界大佬们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放11月轿车销量排名出炉,冠军再次易主,比亚迪秦销量暴增近5倍乘联会数据显示,11月份国内狭义乘用车市场销量达181。6万辆,同比下降12。7,环比增长6。0。其中,轿车细分市场11月销量为89。2万辆,同比下降11。4,环比10月的84。1乘联会三季度汽车芯片供给的至暗时刻已经走过央广网北京12月8日消息12月8日,乘联会发布2021年11月份全国乘用车市场分析报告。报告称,11月乘用车市场零售达到181。6万辆,同比下降12。7,环比增长6。0。9月末芯片我国14省市出台光伏建筑一体化政策最高补贴0。4元度IT之家12月5日消息,据财联社报道,近期,全国各地市相继出台了关于绿色建筑的相关补贴政策,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的济效益显著提高,有望迎来快速增长。据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吉林广国家发改委加快健全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1NX政策体系中国发展网讯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共同推动做好新时代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1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郭兰峰同志与中国央行上调外汇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专家减轻人民币升值压力来源人民网人民网北京12月10日电(记者杜燕飞)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持续走强之际,人民银行9日发布消息,为加强金融机构外汇流动性管理,决定自今年12月15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
大宗商品价格顶点临近?铜铁铝还要疯狂多久?我们又该如何应对?近一段时间以来,钢铁铜等大宗商品价格不断突破历史新高,进入超级通胀的轨道,引起了各行各业以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关注。大宗商品价格的高涨,不仅仅传导到了下游产业,也辐射到了大家生活的各个外媒中国出手挤压大宗商品价格泡沫参考消息网5月26日报道外媒称,鉴于全球多数原材料(主要是金属)价格处于创纪录的水平,北京决定出手遏制。有关部门已向大宗商品市场发出警告,对投机将持零容忍的态度。对投机行为零容忍据超级富豪选择亚洲一国躲疫情,被称为全球最安全避风港据外媒报道,来自世界各国的超级富豪为了躲避疫情,选择来到亚洲的新加坡,视此为全球最安全的避风港。如今资金正在新加坡四处流动,房地产豪车销售等价格飙升中。文中提到,新加坡长期以来吸引突发!日本光刻胶大厂断供中国多家晶圆厂据集微网报道,由于KrF光刻胶产能受限以及全球晶圆厂积极扩产等原因,日本信越化学已经向中国大陆多家一线晶圆厂限制供货KrF光刻胶,甚至已通知部分中小晶圆厂停止供货KrF光刻胶,国内累计销量突破50万台,领克感恩50万用户2021年5月,全球新高端品牌领克汽车公布最新销售信息。4月份,领克汽车共销售19021台,同比增长约87。29,保持平稳增长态势。同时,全系列车型总销量达到502685台,成功突A股站上3600点,外资继续大举扫货,4000点真的会实现吗?中国股市作为A股市场行情的重要风向标,外资资金的净流向往往具有一定的参考影响。在最近一周时间内,外资资金接连呈现出持续大额净流入的迹象,继前两天外资净流入创出单日净流入新高后,近日养老金偏低涨10年,还不如人家一个零头,是真的吗?近段时间,发表了关于养老金之间,存在差距的一些文章,受到了很多网友的关注,同时无意间在评论区发现一则网友的评论很有意思,主要内容如下养老金偏低的人员,就算涨10年,也赶不上养老金高国家税务总局6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央视新闻5月28日消息,在今天(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介绍了今年税务部门开展的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相关进展。据介绍,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业内人士钢价高涨非常态产能扩张需警惕新华社上海5月28日电(记者谢希瑶)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一级巡视员吕桂新在28日结束的第十一届中国国际钢铁大会上说,前一段时间钢材价格上涨过快是非理性的,短期行为明显,从长远中人养老金的五问与五答,看看是否有你所需要的答案社保知识,小龙虾来解读!今天和大家分享下关于中人的社保知识!这里的中人指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中人,企业中人也可以看看了解。所谓的机关事业单位中人简单地说就是2014年10月1日之前参加薇娅被曝卖山寨Supreme联名款!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谈起山寨,没有人会感到陌生。它曾令无数初创企业家闻风丧胆,也让大量的消费者厌恶至极。甚至有网友编了这么个段子,很形象地说明了山寨的兴盛早晨起床,用瓢柔洗了洗头,之后泡上一桶康帅博方